数字经济时代,我们身边充满了数字以及围绕数字而形成的经济和商业形态。统计显示,目前全球十五大互联网公司均为平台形式的数据公司;全球最大的100家企业中,有60家的主要收入来自平台商业模式。而2016中国独角兽企业榜前15位中,也有11家属于平台经济类型。平台经济具有千万量级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,更有数十亿级的消费者用户,并对用户形成强大的黏性。平台经济是大势所趋,但如此庞大的规模,仅靠单一力量很难实现有效治理。如果说,鼓励创新、包容审慎是数字经济时代的行政监管原则,那么,协同共治就应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治理机制。
从政府治理层面来说,协同共治也是适应变革的需要。当前经济生态日益丰富多元,催生了数据智能、网络协同等不同以往的治理模式。这些新治理方式,与行政机关传统的许可、审批、处罚的监管方式,存在着衔接和协同的磨合。在此背景下,就需要政府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,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,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,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。
在社会协同治理的过程中,平台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。平台因其海量的商家和用户以及没有国界、边界的特点,从而具有比传统跨国公司更大的公共性与责任。它们承担着市场主体准入、竞争秩序维护、产品质量担保、合法合规审查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职责。以阿里电商为例,平台上的商家约有1500万家,活跃消费者超过5.35亿人,而且有百万境外商家和数以亿计的境外消费者,服务范围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。这些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由谁来保障?平台上的秩序由谁来负责?掌握着这些规则和全部数据的平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其实,政府与平台利用各自优势协同共治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。政府监管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,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,具有很强的合法性与公信力;而平台治理则能利用技术优势,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理效率、降低治理成本。当前,国家赋予了平台越来越多的依法行使治理权限的职责,平台应从主动治理、数据共享、技术手段等方面,实现与政府监管的协同治理。比如,巨型平台往往拥有强大的数字技术能力,而政府尽管掌握关键的数据信息,但数据处理和运用能力却相对薄弱。在此情况下,平台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,在政府网上采购、互联网金融监管、网络防攻击能力等方面,,对政府部门提供技术赋能。
互联网像电力一样无处不在,可谓“百家腾跃,终入环内”;而数字经济的甘霖,更是“泰山遍雨、河润千里”。顺应这样的趋势,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共治,不仅有助于数字经济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,也会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。
从政府治理层面来说,协同共治也是适应变革的需要。当前经济生态日益丰富多元,催生了数据智能、网络协同等不同以往的治理模式。这些新治理方式,与行政机关传统的许可、审批、处罚的监管方式,存在着衔接和协同的磨合。在此背景下,就需要政府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,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,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,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。
在社会协同治理的过程中,平台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。平台因其海量的商家和用户以及没有国界、边界的特点,从而具有比传统跨国公司更大的公共性与责任。它们承担着市场主体准入、竞争秩序维护、产品质量担保、合法合规审查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职责。以阿里电商为例,平台上的商家约有1500万家,活跃消费者超过5.35亿人,而且有百万境外商家和数以亿计的境外消费者,服务范围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。这些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由谁来保障?平台上的秩序由谁来负责?掌握着这些规则和全部数据的平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其实,政府与平台利用各自优势协同共治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。政府监管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,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,具有很强的合法性与公信力;而平台治理则能利用技术优势,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理效率、降低治理成本。当前,国家赋予了平台越来越多的依法行使治理权限的职责,平台应从主动治理、数据共享、技术手段等方面,实现与政府监管的协同治理。比如,巨型平台往往拥有强大的数字技术能力,而政府尽管掌握关键的数据信息,但数据处理和运用能力却相对薄弱。在此情况下,平台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,在政府网上采购、互联网金融监管、网络防攻击能力等方面,,对政府部门提供技术赋能。
互联网像电力一样无处不在,可谓“百家腾跃,终入环内”;而数字经济的甘霖,更是“泰山遍雨、河润千里”。顺应这样的趋势,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共治,不仅有助于数字经济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,也会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。